訂房更改及作業規定:依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規定,以下日期部分均包含該日及星期例假日。請以書面通知飯店,經雙方確認後正式回覆函件為準。
(1)旅客於住宿日十四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百。
(2)旅客於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(3)旅客於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(4)旅客於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四十。
(5)旅客於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(6)旅客於住宿日一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(7)旅客於住宿當日或怠於通知者(No Show),恕無法退還已付款全額費用。